解讀: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2023修訂)
《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2023年修訂版)(下稱《條例》)已于1月12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這次修訂在總結原條例實施成效的基礎上,對照新出臺的一系列相關文件政策要求,修訂形成新《條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采取全面修訂方式,從結構上來看,保留了原《條例》中的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七大篇章的設置,但在內容上從原先的五十七條擴充至了八十二條,對招標投標的工作機制、參與招投標各類主體和監管工作進行了更為細致、嚴格的規定,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新《條例》的亮點內容吧!
一、招標環節
1.勘察、設計、監理可提前招標
《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項目中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需要提前進行招標的,其招標事項可以在項目報審批、核準前向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單獨申請審批、核準?!?/span>
2.依法可以不招標的七種情形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七種可以不招標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采購人、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不包括與其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有管理或者利害關系的其他民事主體能夠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不進行公開招標項目需進行公示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邀請招標,以及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擬不進行招標的,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外,采購人應當在實施采購前通過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示具體理由和法律法規依據。”
4.工程總承包招標的規定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貨物采購等全部或者部分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國家規定,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且具備招標條件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5.集中招標的規定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法對一定期限內的重復性采購項目或者不同實施主體的同類采購項目實行集中招標,同時確定多個中標人名單。經招標確定后的多個中標人名單應當根據項目屬性確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span>
6.資格審查方式的規定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特點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或者審查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資格審查應當以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為依據,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或者在資格預審后再對投標人數量進行限制。”
7.允許多種形式的招投標交易擔保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范約定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形式、金額或者比例、收退時間等。招標人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鼓勵使用電子保函。鼓勵招標人對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等級高的投標人免收或者減收投標保證金。”
8.重新招標的四種情形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四種重新招標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招標人應當分析原因,采取改進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標。同時,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標,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二、投標環節
1.不得參加投標的情形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2.視為串標的七種情形
《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二)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子設備編制、打包、加密或者上傳;(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電子設備打印、復??;(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標人的電子文檔;(五)不同投標人從同一個投標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互聯網協議地址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投標文件;(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然經由投標人自己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七)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span>
3.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條例》第四十三條做出明確,需注意的是“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承擔共同投標協議約定的招標項目相應專業工作的能力。國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共同投標協議約定聯合體成員承擔同一專業工作的,按照資質等級最低的成員確定資質等級。”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環節
1.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評標專家的規定
《條例》第四十五至四十九條做出規定,特別提出“招標人應當選派或者委托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招標人代表可以是本單位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是外部專業人員?!?/span>
2.評標程序需注意的事項
《條例》第五十條對評標程序和要求做出了十條規定,其中特別指出“對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對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標底的報價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多數成員的意見作出結論,同時將所有不同意見詳細記錄在評標報告中?!?/span>
“對于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有效投標是否仍具有競爭性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有效投標仍具有競爭性的,應當繼續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投標是否仍具有競爭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否決全部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論證過程和結果。”
“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招標人溝通并作書面記錄。招標人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招標。”
3.因投標人原因導致重新招標,招標人可拒絕其投標的七種情形
《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了七種情形,特別提出“對三年內在與招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依法判定存在違約行為導致招標人重大損失或者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可以拒絕其參加投標。”